贪墨败度,终陷囹圄

本文作者: 彭乔合伙人、季藜荙律师
简讯:
近日,我所代表某国际著名企业处理的其前员工不正当获利的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法院判决该员工为主犯,与其他案件参与人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巨额损失。
本案起源于疫情期间一次合规调查中的举报事件。众所周知,合规是企业的根基,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对举报事件高度重视,而本次实名举报事件从收集线索和证据的角度来讲,本应是企业内部合规调查更为便捷,但由于涉案员工对于企业内部规则流程的熟悉与周密的计划安排,企业内部团队的调查工作在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后陷入了瓶颈。更为恶劣的是,明明是涉案员工企图诈骗获利,却因其早期的周密布局和较为充分的证据意识,导致由其设陷与举报人的民事纠纷中,竟然使得两审法院均认定举报人应向其支付服务费(实为诈骗款)。
在客户举足无措之际,我所临危受命,在被举报员工早已离职、现有证据大量缺失以及疫情所碍调查困难重重等情况下,先是基于客户内部调查的初期材料收集,迅速抽丝剥茧、优化证据,对举报人大量口述去伪存真,以清晰的分析和明朗的对比和归类呈现了一份双语版基本思路和初步行动建议报告,将复杂的人物关系简明扼要成图谱,将繁冗的核心事件胪陈本末成时间线,将举报的核心事项通过图文对比一目了然,将法律责任穷尽式、全景式及穿透式剖解,将可行性、风险点和行动建议等条分缕析。基于该本分析报告,客户最终确定选择刑事报案的方式处理此事,我们便开始了漫长的取证、多方斡旋和多地报案之路。其中经历过相关方无法完整提供所需证据、多次变更对接人导致无人了解案件全貌的窘境,也经历过含糊重复的要求、多次提交材料被遗失或无视的无奈。
但在大家不懈的努力下,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找到了两个新的可能的突破口和调查路径,进一步获得了有利于调查的关键证据和突破口,并通过新的调查方法为本案调查打开了新的局面也因此让客户内部合规团队在人员频换依然坚持中终于迎来了曙光。同时,我们穷尽法律和案例检索分析,多次与专家探讨,最终针对立法层面不能完全满足商业社会实际情况的真空状态,并就本案涉案行为的违法犯罪定性,提出了法理夯实、与时俱进的法律分析报告。刑事立案成功后,检察院第一次仅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伪造公章罪移送起诉,对另一名同案犯做了不予起诉决定。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和负隅顽抗,面对基层部门对案件的前所未涉和过于保守,面对第三方的觊觎和妄图渔利,我们多次坚定法律立场,争取客户的最大合法利益。鉴于缜密的逻辑和周全的证据,法院终于要求检察院重新以合同诈骗罪同时起诉三名犯罪嫌疑人,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最后的胜利实在是来之不易!这迟来的正义,对行业是一座长鸣警钟,对在利诱中迷失之人更是一次铭心镂骨的烙印,时刻提醒“贪墨败度,终陷囹圄”。
基本案情:
我所客户某国际著名企业A公司在合规调查中收到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的举报,声称A公司前员工甲伙同举报人乙和第三人丙,通过中间商B公司伪造实际购买方C公司的公章及签名、虚构合同,对A公司和实际购买方C公司双方行骗,低买高卖从中赚取高额差价,并将所赚取的差价通过与丙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分散转移出去;后因分赃不均,甲便指示丙公司对乙提起多起诉讼、讨要款项。二人反目后,乙遂举报。经调查,上述举报基本属实。
东窗事发后,我所代表A公司与C公司一起向犯罪地等多地公安机关报案,强调本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伪造印章和虚假合同来使A公司和C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最终骗取高额差价的非法占有行为,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至合同诈骗罪,甚至将曾经决定不起诉的丙也另案提起了公诉,并得到了公正的一审判决结果。
裁判要旨:(一审判决)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等人对接C项目的出发点,就是想通过制造合同差价违法侵占支付的货款,操作伊始,甲就召集乙、丙对此进行分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甲等人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最终骗取了高额差价。此外,为了防止乙独占赃款,还设计通过与B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来予以牵制。综上,甲等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甲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高价差额,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